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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室內裝飾監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0-04-30 16:25:5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室內裝飾工程監理行為,促進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活動健康發展,確保室內裝飾工程質量與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國從事室內裝飾監理活動的企業及有關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室內裝飾,是指運用物質技術和藝術手段,對建筑物、構筑物及車、船、飛機等內部空間進行環境設計與施工,及室內用品、成套設施與陳設藝術品配置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活動,是指裝飾工程監理企業受業主委托,在監理合同規定的范圍內,依據相關法規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委托方對室內裝飾工程設計、投資、工期、質量、安全、環保、節約等目標實施咨詢服務的全過程。

第三條  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活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指導監督,遵循守法、公正、誠信的準則。

第四條  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是全國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活動的服務與管理組織。

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受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負責本轄區內的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活動的服務與管理。

第二章  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室內裝飾工程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企業”),是指取得室內裝飾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具有法人資格,受業主委托,對室內裝飾工程(以下簡稱“裝飾工程”)管理實施專業咨詢服務的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室內裝飾工程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是指取得室內裝飾工程監理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在監理單位從事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六條  監理企業應按規定取得監理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并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注冊手續后,方可在資質允許范圍內從事裝飾工程監理業務。

第七條  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甲級企業資質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核發;乙、丙級企業資質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核發。監理單位資質證書的年檢、變更、注銷、終止由核發機構負責。

第八條  監理企業從事監理活動時,應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及行規行約,按委托監理合同約定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監理業務;

(二)不得轉讓已承接的監理業務;

(三)不得與委托單位及被監理裝飾工程的設計、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向被監理的設計、施工、配套單位指定材料用品供應商及施工隊伍與施工工藝;

(五)嚴禁與設計、施工及材料用品供應單位串通,損害委托方利益;

(六)不得泄漏委托單位和被監理單位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不得接受被監理的設計、施工、配套、材料用品供應等單位的任何禮金、禮物等饋贈;

(八)不得偽造、涂改、出借、轉讓資質等級證書。

第 九 條  對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按《全國室內裝飾監理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 十 條  監理人員應按規定取得裝飾工程監理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合法的監理單位執業,才能從事裝飾工程監理活動。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的職業資格分為室內裝飾高級監理師和室內裝飾監理師兩個等級。高級室內裝飾監理師資格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核發;室內裝飾監理師資格證書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委托的地方室內裝飾協會或相關組織核發。監理人員資格證書的年檢、變更、注銷、終止由核發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監理人員從事監理活動時,應遵守職業道德,按監理單位的要求履行職責,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監理企業任職;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裝飾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被監理的設計、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應單位兼職或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嚴禁與設計、施工及材料用品供應單位串通,損害監理單位利益;

(五)不得接受被監理單位的任何禮金、禮物等饋贈;

(六)不得泄漏委托單位、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單位需保密的事項;

(七)不得偽造、涂改、出借或轉讓室內裝飾工程監理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對監理人員的資格管理按《全國室內裝飾監理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章  監理范圍和監理內容

第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下列裝飾工程的業主均可自愿委托監理單位為其服務:

(一)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室內裝飾工程;

(二)新舊居民住宅室內裝飾工程;

(三)車、船、飛機等內部裝飾工程。

第十五條  裝飾工程監理全過程分為前期階段監理、招標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準備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和保修階段監理。是委托全過程監理還是某個階段監理,由委托方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  委托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一個監理企業承擔監理業務,也可以委托幾個監理企業承擔不同階段的監理業務;但是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這兩個階段的監理業務只能委托同一個監理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裝飾工程前期階段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建筑物或其他室內空間結構、地理位置,對委托方的投資方向進行社會調研,協助委托方確定使用功能與環境藝術定位;

(二)根據委托方確定的投資總額和功能與藝術定位,擬定可行性報告或投資控制計劃;

(三)聘請相關專家對草擬的可行性報告進行論證;

(四)提交論證報告給委托單位。

第十八條  裝飾工程招標階段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考察選定招投標代理單位、編制標底的單位;

(二)填寫相關表格,制定招投標相關文件;

(三)確定參加投標企業的條件,核對投標單位的相關證件及業績、信譽;

(四)協助做好招標代理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全過程的工作;

(五)協助委托單位與設計或施工中標單位簽定合同。

第十九條  裝飾工程設計階段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根據委托方的投資額和裝飾工程的功能與藝術定位,與設計師一起考察或查閱相關文件;

(二)對效果圖、施工圖提出相關建議;

(三)審查設計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

(四)審查工程概算是否超出委托方核定的投資額。

第二十條  裝飾工程施工準備及施工階段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確認需報批的施工手續是否完備;

(二)考察確認施工單位選擇的分包單位;

(三)檢查落實現場”三通”及工程配套落實情況,確保具備開工條件;

(四)協助委托方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五)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進度計劃、施工質量、安全、環保、節約保證體系,并監督實施;

(六)確定材料、用品、設備等進場物品的樣品,檢查進場物品的質量合格證、安全合格證、環保合格證、節能節水合格證;

(七)對單項工程、隱蔽工程進行單項驗收,未達標的立即組織施工企業整改;

(八)對設計變更及材料、用品、設備及工期變更鑒證認可;

(九)參與竣工驗收與結算審核;

(十)協調處理委托方與設計、施工配套及材料用品供應方之間發生的糾紛。

第二十一條  裝飾工程保修階段監理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對保修期內電氣、通風設備等設施的運行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實施質量鑒定;

(二)監督保修期內的整改過程,保修期滿協助委托方與各有關單位結清工程尾款。

第四章  監理活動實施規則 

第二十二條  實施監理的裝飾工程,業主應當與監理企業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委托監理合同的主要內容應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和支付,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二十三條  監理企業應當根據合同約定的監理業務要求,成立由項目總監理師(以下簡稱“項目總監”)負責、監理人員組成的工作機構進駐現場,并向委托單位報送監理人員名單和監理規劃。

委托單位應在裝飾工程開工令下達前以書面通知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配套供應單位,告知監理企業、監理人員、監理機構及監理權限。

第二十四條  裝飾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重點應加強質量控制、安全控制、環?刂、節約控制、造價控制、工期控制、以及實用和藝術效果的控制。

第二十五條  監理企業為確保裝飾工程質量,應選派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班子;嚴格執行相關法規、技術標準、施工工藝及施工圖;加強裝飾材料和設備的現場管理與測試;定期組織委托方、設計方、施工方和監理方參加的例會;運用設備、技術經常抽查工程質量,對關鍵部位的監理要實行旁站制,并對基本完工的單項工程、“三防工程”和隱蔽工程及時進行驗收,質量合格才能進入下道工序;工程竣工必須組織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參加的預驗收,再報質量監督部門驗收。

第二十六條  監理企業為確保工程的安全、環保、節約,應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環保、節約法規;嚴格執行安全、環保、節約標準;注重發揮施工企業的安全員、環保員等專業人員的作用;必須從材料與設備進出、隱蔽工程、電氣工程、通風工程、外墻工程等重點進行質量、安全、環保、節約控制;嚴格控制節能、節水與節材;嚴格施工現場管理,嚴格控制電源;工程竣工必須請消防部門和環保部門進行檢測驗收。

第二十七條  監理企業為確保裝飾工程不超出合同價,應嚴格執行設計和工程預算;嚴把材料、設備采購關;嚴把現場管理和返修關;嚴把設計和材料變更關;嚴把進度款支付和結算關。

第二十八條  監理企業為確保工程按期竣工,應嚴格控制合同和施工方提供的工期保證計劃的實施;做好監理日志和晴雨表,嚴格控制按施工進度實施;加強專題分析,盡早發現和盡快解決可能影響工程進度的問題;注重解決各部位、各工種的協作,加強重點難點項目的力量。

第二十九條  監理企業為確保裝飾工程的實用性和藝術效果,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施工工藝要求控制施工;及時發現設計不符合使用功能和藝術效果的問題,盡快按程序變更;必須加強飾面工程小樣的控制,符合要求再大面積展開,進行飾面工程必須減少現場人員,保持現場干凈;必須將調試、檢測工作完成在飾面工程之前;加強飾面工程的全面監理,避免返工;加強清場、通風的監控,確保工程有序竣工。

第三十條  項目總監是監理項目的總負責人。項目總監代表監理企業對業主委托的監理項目負責,監理過程中必須由監理企業簽字的應由項目總監簽字,并對簽字負責。如因委托方下達的命令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的,項目總監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委托方;如因設計方、施工方和配套供應方有影響工程質量、安全、環保、節約行為的,項目總監有權下達停工令。

第三十一條  嚴格變更程序的管理。在裝飾工程實施過程中,如因局部用途或風格變化或因施工現場條件、材料規格、施工技術條件等因素的變化,委托方要求變更設計的,監理企業應組織委托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或研究圖紙,按確定變更的項目、確定變更的措施、評估變更的方案、組織實施變更的方案、反饋變更后的效果等程序進行。涉及質量、安全、環保、節約及造價的變更,應請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確定變更方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后再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為確保監理項目按期竣工驗收,監理企業應督促設計單位提前做好竣工圖;提前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一同進行竣工自檢驗收,發現問題即時整改;督促施工單位按質檢要求整理好完整的工程檔案資料;審查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并由項目總監簽字;監理項目完成后,必須進行由質監部門、消防部門、環保部門以及委托方、設計方、施工方一同參與的整體工程驗收,確保工程質量優良。

第三十三條  監理企業在裝飾工程監理過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委托方、設計方、施工方采納,由此降低工程造價或者縮短工期、提高經濟效益的,委托方應當給予獎勵。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監理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全國室內裝飾監理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全國室內裝飾監理師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六條  裝飾工程監理活動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的具體實施細則,由監理企業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室內裝飾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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